炎陵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公 告
(第24号)
《炎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<关于加强县城饮用水源保护,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决定>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》于 2026年 8月27日经炎陵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炎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2026年8月27日
炎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关于废止《关于加强县城饮用水源保护,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决定》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
(2026年8月 27日炎陵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)
炎陵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:
一、废止《炎陵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县城饮用水源保护,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决定》(2013年 12月 30日炎陵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)
二、废止《炎陵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若干规定》(2010年4月 2日炎陵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)
三、废止《炎陵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》(2008年4月22日炎陵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)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生效。
责编:邹越
来源:炎陵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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